“在这种情况下,对于王媛来说,让方智慧劝离吴国兴,离开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的选择。”



“同时,王媛也没有料想到,吴国兴竟然真的敢杀人。”



“…也就是说王媛对于吴国兴杀害方智慧的行为并不称得上是能够预见。”



“既然不能够预见,那么就没有对方智慧进行提醒的必要。”



“第二个,就是检方控告的,吴国兴实施犯罪过程的整个发生过程。”



“我方依旧保持原有观点:在这个过程中,王媛知道吴国兴是冲着自己来的,闭不开门的主要因素是因为避免吴国兴伤害到自己,采用了一种避险的方式。”



“这种保护自身的避险方式,在主观和客观上面都没有任何的错误吧?”



“因为王媛知道吴国兴是冲着自己来的,而方智慧是在门外,打开门,让吴国兴进来,对王媛造成伤害是有非常大的概率的。”



“在王媛的主观上,吴国兴和方智慧两个人没有什么太大的仇恨和矛盾点,所以想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走了,这一点主观因素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。”



“王媛在主观上面认为,不存在因为方智慧劝离吴国兴,而导致吴国兴刑事犯罪行为。”



“即,同样不能预见吴国兴会进行犯罪的行为。”



“另外。”



“在医学上,有一种情况叫做应激反应,也就是说王媛在得知了门外发生的具体情况的时候,一时之间不知道应该做什么样的处理,导致了其行动产生了一定的不客观不理智。”



“犯罪十分钟后,也不能代表着吴国兴离开了出租屋门口,所以不开门,对于王媛来说,依旧是一种避险的情况。”



“基于以上条件,我方认为王媛并没有造成过失致方智慧死亡。”



“审判长,我方的陈述完毕。”



魏浩的陈述很简单,就是针对检方提出来的种种客观事实,从王媛的主观行为上进行出发,前去反驳。



从而促使对方提出来的事实依据,以及相关性内容不成立。



实际上。



从当事人的主观上面进行出发论据的话,没有任何的问题。



毕竟当事人的主观都是向着自己有利的一面。



所以在这种论述中,需要以客观的角度来去攻击对方。



苏白在听完魏浩的陈述后,笑了笑。



如果从王媛的主观。



的确是没有任何的问题。



但是你光讲主观,不讲客观是吧?



从客观的事实依据来说的话。



那么…



王媛的行为则是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。



因为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,从客观的角度来讲。



有三点:



(1)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。



(2)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。



(3)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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