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时也出现了最早的一批高利贷者。



《管子》中讲述的“倍贷”“倍称”现象,应该是最早的针对普通生产者的实物高利贷。



一些大高利贷商人甚至向王侯天子借贷,贵为天子的周赧王,就被债主逼迫,以至于要筑“逃债台”来躲避。



今天的债台高筑一词,就是来源于这个事情。



至于普通百姓被高利贷逼得“使老稚转乎沟壑”者,也就不罕见。



汉代以后,随着矿产开发和货币增加,大量专门以放贷为生的“子钱家”出现。



其放贷取利至少放十取三,有的时候甚至十倍取之。



就连当时汉朝官府平定七国之乱,为了筹措军饷,就向这些大高利贷商人借贷。



唐宋时期国家,已经对商人形成了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优势。



这一时期的高利贷,主要发生在民间且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。



为此,当时的朝廷就制定了“利不盖本”的规定,大明不过是借用前朝旧法。



《唐令拾遗》就规定,积日虽多,不过一倍,也就是拖欠债务只能以100%利息强制结清。



宋朝专门下诏,凡是累积利息超过100%的以倍利计,多余不论。



特别是宋朝,除了商人地主外,寺庙、官员甚至朝廷都不同程度的参加到高利贷生意中来。



明朝中后期,随着商品经济逐渐侵蚀自然经济,以及和国际贸易的广泛接触,出现了规模空前庞大的工商业阶层。



伴随而来的,自然是大量高利贷资金和以之为生的食利者群体。



魏广德自己都没有注意到,因为自隆庆开海以后,大明对外贸易持续扩大,并没有出现政策的反复,加剧了大量白银流入大明的速度。



于是乎,这个时代的放贷资金较原本的时代更加庞大。



明朝借贷最广泛的是农村生活借贷,生活借贷原因不外乎农业生产的青黄不接与灾荒变乱,导致生活无着产生的借贷。



或者由于赋税徭役沉重产生的借贷,亦或者平时操持一些事务,如婚丧嫁娶、起屋盖房等产生的借贷。



但无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,乡村高利贷的利息都相对较高。



青黄不接时产生的谷物借贷,年利率为100%。



其实,魏广德还关注到另一件事儿,这也是魏广德刻意让人注意才知道的。



那就是大量的米商和高利贷者勾接,利用丰年米价下跌的机会,大量收进粮食。



在灾年,他们将存粮借给农民渡荒或完粮纳税,可获超过一倍的厚利。



虽然现在的商人还没有发现收获时节打压粮价,低价收购农民手里的粮食,但魏广德相信,离此应该不远了。



这个时代,或许最大的改变就是魏广德在张居正提出赋税折银制度,也就是银本位在大明的确定时,魏广德抢先利用太仆寺常盈库里的存银发行银币,制定了“钱法”。



用律法形式固定铜钱和银钱的兑换比,从根本上杜绝了银、铜钱汇率的波动对百姓的再次盘剥。



当然,也杜绝了明清时期杂税的最大税源“火耗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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