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失主”不断的上诉,一直到十二年之后,最高裁判所才一纸裁定,撤销了一审、二审的判决,发回重审。



同时,最高裁判所也第一次,正式的对该类案件,进行了明确解析。



最高裁判所在解析中明确指出,民事方面,争的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,有没有履行,银行有没有违约。



而刑事方面,查的则是银行内部职工罗某、李某等人,冒名造假盗转资金。



民事和刑事,两边涉事的人不一样,事情也不一样,不能拿一件案子去挡另一件案子。



刑事方面的事,该查继续查,民事方面,该审也要继续审,谁也不能成为谁的挡箭牌!



最高裁判所的这个解析,其价值远比那18个亿更为值钱。



因为它定死了一个“法理”,银行不能一出事,就往个人身上推。



银行的工作人员,穿着银行的制服,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工作,戴着银行的工牌,拿着盖着银行公章的文件,使用着银行的系统盗转了储户的钱,那就不是员工个人的事,就是你银行的事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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