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第193章 捕奴令
第三条,田亩赏赐:按实际交付官府的异族劳力数量分三档,百人赏荒地百亩(丙级地),五百人赏荒地三百亩(乙级地)加免新田三年农税,千人以上赏甲级可耕良田外加免五年新田农税;
第四条,虚爵授予:五千人以上方可申请"拓边勋爵",一代而止,不世袭,无俸禄,仅许穿四品武散官补服,公堂之上特许见官不跪,持爵期间犯法除死罪外罪减一等;
第五条,异族劳力管制:所有送至官府的异族劳力,由各省都司统一编册管理,不允许豪绅私自留用,违者以私蓄亡命罪论处;
第六条,期限:此令自颁布之日起,三年为限,期满停止授予爵位。(3/3)
第四条,虚爵授予:五千人以上方可申请"拓边勋爵",一代而止,不世袭,无俸禄,仅许穿四品武散官补服,公堂之上特许见官不跪,持爵期间犯法除死罪外罪减一等;
第五条,异族劳力管制:所有送至官府的异族劳力,由各省都司统一编册管理,不允许豪绅私自留用,违者以私蓄亡命罪论处;
第六条,期限:此令自颁布之日起,三年为限,期满停止授予爵位。(3/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