剖玉在北路作何用;是否多制,何种人、何种事务可领;若作记认,凭何种记录或旧例说明。
这三项摆在纸上,确实没有一项必须先摸到玉。
书吏仍没有立刻松口,他问:“地方若有人看着拓本说眼熟,却坚持须见原物才肯落名,又如何?”
“照实记他只到眼熟。”沈照檀道,“再问眼熟的是纹样、尺寸,还是某一种领用旧例。他若不能据拓本答,便写不能据拓本答,不能替他改成已经识认玉甲或玉乙。”
书吏反问原物是否从此永远不必北送。沈照檀道:“今日只裁今日这封函。以后真有一项非验材、验重、验断口不能回答,由承办另具题目、另列去处与回程。现在不能把尚未出现的那一问,预先写成两件原物都须北送。”
评事在拟答纸旁添了三格:见过此类、未见此类、不能据拓本作答。任何人若落第一格,还须同时写明所见年代、使用环节、制发或交割记录;只答“像”“认得”,不得转写为识认案中原物。
书吏这才道:“可以先问。但官拓须出自本次启封,不能仍用北衙现持旧拓。”
“可。”评事道,“原物在本寺开,在本寺拓,在本寺复封。你只领副录。”
书吏又道:“地方答纸不得写‘未见原物’。官拓本就从原物上取,写这句话,像是存心削弱答复。”
沈照檀答:“出具官拓的人见了原物,答问的人没有见。纵然都是官面核验,也更该写明谁见了什么。”
案物房里静了片刻,评事提笔,在拟制副录的题头先写下一行:
“据大理寺所制等大官拓、尺度与细描作答;答者未见原物。”
北衙书吏没有再争,只要求把“原物由大理寺核见”添在后面。评事准了。两层话并列:拓本有官署来处,地方答者没有实物经眼。
他又把地方答格压在限制语之后,不让答者先见“合信”“旧部”或任何拟定关系。去北路的纸只问此类物怎样用、何时用、凭何种簿记;至于案中两物与谁有关,仍须回到各自来源纸和大理寺原物簿。
随后,案物吏先从架上取玉甲,报出物号、旧封泥号与原架位。三处与两本簿相合以后,他才割开封纸,将旧封泥拓入启封回签,碎片则收进原袋附格。
玉甲落在白毡中央,木尺不压玉边,细秤只复核原有重量;拓手分别取纹面与背面等大官拓,画手以细线标长、宽、厚、穿孔位置和断边走向。旧绳只在原位缓缓展开,不解结、不穿换,另作一张绳结与褪色细描。
每一张纸都只挂玉甲物号,共同核见没有改,只从旧簿逐字抄回:同形左半、不能配合、用途未明。旧绳图旁另注:随物入袋,不追认为承安九年原绦,不与玉乙旧绳互证。
拓毕,玉甲先换新封纸。案物吏报新封泥号、复封时刻与经手,写进案物簿,也写进现案调取回填栏。它回到原架以后,玉乙才被取下。
第二次验封、启袋、量尺、拓印与细描,次序没有少一项。玉乙孔侧旧磨与随附旧绳结位不尽相应,案物吏照原核见画出位置,只写“旧绳不能尽证早先系法”,没有补是谁换过绳,也没有借两张图比较谁与谁相反。玉乙的所有纸只挂玉乙物号。
午初以前,两件原物都换了新封,各自回到相邻的原架格。旧封号、启封时刻、新封号、经手与归架时刻在两本簿里逐项对上,调取去向写的是“本寺案物房制官拓”,不是北衙。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(2/3)
这三项摆在纸上,确实没有一项必须先摸到玉。
书吏仍没有立刻松口,他问:“地方若有人看着拓本说眼熟,却坚持须见原物才肯落名,又如何?”
“照实记他只到眼熟。”沈照檀道,“再问眼熟的是纹样、尺寸,还是某一种领用旧例。他若不能据拓本答,便写不能据拓本答,不能替他改成已经识认玉甲或玉乙。”
书吏反问原物是否从此永远不必北送。沈照檀道:“今日只裁今日这封函。以后真有一项非验材、验重、验断口不能回答,由承办另具题目、另列去处与回程。现在不能把尚未出现的那一问,预先写成两件原物都须北送。”
评事在拟答纸旁添了三格:见过此类、未见此类、不能据拓本作答。任何人若落第一格,还须同时写明所见年代、使用环节、制发或交割记录;只答“像”“认得”,不得转写为识认案中原物。
书吏这才道:“可以先问。但官拓须出自本次启封,不能仍用北衙现持旧拓。”
“可。”评事道,“原物在本寺开,在本寺拓,在本寺复封。你只领副录。”
书吏又道:“地方答纸不得写‘未见原物’。官拓本就从原物上取,写这句话,像是存心削弱答复。”
沈照檀答:“出具官拓的人见了原物,答问的人没有见。纵然都是官面核验,也更该写明谁见了什么。”
案物房里静了片刻,评事提笔,在拟制副录的题头先写下一行:
“据大理寺所制等大官拓、尺度与细描作答;答者未见原物。”
北衙书吏没有再争,只要求把“原物由大理寺核见”添在后面。评事准了。两层话并列:拓本有官署来处,地方答者没有实物经眼。
他又把地方答格压在限制语之后,不让答者先见“合信”“旧部”或任何拟定关系。去北路的纸只问此类物怎样用、何时用、凭何种簿记;至于案中两物与谁有关,仍须回到各自来源纸和大理寺原物簿。
随后,案物吏先从架上取玉甲,报出物号、旧封泥号与原架位。三处与两本簿相合以后,他才割开封纸,将旧封泥拓入启封回签,碎片则收进原袋附格。
玉甲落在白毡中央,木尺不压玉边,细秤只复核原有重量;拓手分别取纹面与背面等大官拓,画手以细线标长、宽、厚、穿孔位置和断边走向。旧绳只在原位缓缓展开,不解结、不穿换,另作一张绳结与褪色细描。
每一张纸都只挂玉甲物号,共同核见没有改,只从旧簿逐字抄回:同形左半、不能配合、用途未明。旧绳图旁另注:随物入袋,不追认为承安九年原绦,不与玉乙旧绳互证。
拓毕,玉甲先换新封纸。案物吏报新封泥号、复封时刻与经手,写进案物簿,也写进现案调取回填栏。它回到原架以后,玉乙才被取下。
第二次验封、启袋、量尺、拓印与细描,次序没有少一项。玉乙孔侧旧磨与随附旧绳结位不尽相应,案物吏照原核见画出位置,只写“旧绳不能尽证早先系法”,没有补是谁换过绳,也没有借两张图比较谁与谁相反。玉乙的所有纸只挂玉乙物号。
午初以前,两件原物都换了新封,各自回到相邻的原架格。旧封号、启封时刻、新封号、经手与归架时刻在两本簿里逐项对上,调取去向写的是“本寺案物房制官拓”,不是北衙。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(2/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