裴府。”



“裴府是她夫家。”



“正因是夫家,才须写明利益所关。”



评事没有让两人继续绕。他叫录事取四张空窄签,横排在净纸下方。



“你要分什么?”



沈照檀依次写下:谁写,谁说,谁见,谁拟。



刑部主簿皱眉:“一张家内陈述,何必拆成四份?”



“因为纸上把四件事写成了一件。”



沈照檀指向第一句。



“‘妾曾听’,是沈令姝自称听见;‘长姊亲言’,是她把话归到我名下;旧车、旧匣、旧玉,是她所称我说过的事实;‘早有安排’,却是对后来行为的推断。亲笔、亲耳、亲见和推断不能共用一个姓名。”



评事看向录事:“逐格记。”



第一格是“谁写”。沈照檀只答,纸尾姓名和两处运笔习惯与沈令姝相似;她没有亲见妹妹昨日书写,也没有可独立核验的同日官样,因此不能据此确认全文书写经过,更不能确认是否出于自由陈述。



主簿道:“你疑心有人仿笔?”



“我没有这样说。”



“那便是她写的。”



“相似只到相似。是不是她亲手写,尚可另核;即便全是她亲手,也只先证明手落过笔。”



第二格是“谁说”。评事问:“你是否曾向沈令姝并说纸上这些话?”



“没有。”



“一件也没有?”



“我没有向她说过顾氏旧妆奁车、紫檀小匣、半枚麒麟玉、戊七和岳秉义彼此相连,更没有说过我因早知这些事才作后来查问。”



主簿道:“你否认,她却落了名。沈家姊妹总有一人说得不真。”



“也可能有人听错、记错、抄错,或把几段话并在一处。”沈照檀道,“在未问成纸过程以前,我不替她选哪一种。”



“你倒肯替她留路。”



“我是在给这张纸留边界。”



第三格是“谁见”。净纸写旧车入西角门、小匣随车、玉有同形者,却没有一句说沈令姝亲见车、匣或两枚玉,也没有记听话地点、在场人和传话路径。末尾“记不真切”只能说明她自称记忆不稳,不能补成亲见。



主簿把指尖点在“诸事显露以前”六字上。



“五月二十四,沈府曾有人借二少夫人的名义到谢府探问九行旧纸。可见她在那时已经知道内情。”



“知道九行旧纸,与知道旧车旧玉不是一件事。”



“这张纸说是在诸事显露以前。”



“哪一事?何时显露?向谁显露?”



主簿没有回答。



净纸上没有五月二十四,只留下一个可以被人随意往前挪的“以前”。可只要问到日、地、人,这两个字便落不到任何一页历日上。



第四格是“谁拟”,这里最空。裴府送来的只有净纸,没有草稿、改痕或起意人。沈照檀不知道妹妹是否逐句自拟、照稿誊写、听人口授,或写后被人删改。她没有见过,便一项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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