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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未见。”



“相同日期?”



“戊七确日未记。补押十四日,旧奁入门二十八日。”



“相同经手人?”



主簿停了一下:“共同牵涉沈、顾二人。”



“我问经手。”评事道。



“未见同一经手。”



“相同物目?”



“未见。”



评事提起朱笔,将“前后承接”四字划去,改成:



三组分别归附。现纸未见同车号、同日、同经手或同物目,不作承接摘要。



刑部主簿道:“只能写未见,不能写无关。”



“本官没有写无关。”评事把笔搁下,“你若另有材料,另纸申请。今日不能拿纸盘挨得近,代替材料自己相接。”



三只纸盘仍各自留在案上。



沈照檀没有将它们推得更远。戊七送人是真的,十四日补押也是真的,退奁交割中断仍在。她今日拆掉的只是三者之间那句无人亲见、无纸写明的“前后承接”,不是父亲已经落下的两道责任。



录事重新誊写归附摘要。三盘各得自己的附目号,九张窄签随盘封存。合谋链没有进入正式会核的案由,也没有被判为永远不存在。



刑部主簿慢慢收回手。



他的目光越过三只纸盘,落到长案最末另一份附目上。



那里是两枚残玉的分别接物纸。玉甲来处已经由谢无咎答到崔氏旧物,玉乙此前持有人只到岳秉义;两枚仍是同形左半、不能配合、用途未明。



“既然纸不能替人说明前后,”主簿道,“便该问问仍活着的沈家人。沈家不止沈夫人一个女儿。”



沈照檀看向他。



“新人另纸申请。”她提醒。



“自然。”



刑部主簿抽出一张空白申请纸,没有当场加进任何附目。他提笔写下题头:



沈氏次女所知。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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