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核查的缘由。”



“正因有人以用途提请收物,案物意见才必须写明用途尚不能定。”



评事取过接物总目。案物名称原已写成“形制相同半枚麒麟玉二”,他提笔把四字拆开,重新列作:



“半枚麒麟玉二,分别封存。”



下方另设共同核见一栏。



案物吏先写“形制相类”,沈照檀道:“同一行。”



他在后面续写:“同为左半,不能配合,具体用途未明。”



程师傅逐字念过,只在这行末尾落名。玉作旧验记作为非官署鉴验附入来源夹,注明只供复核今日陈述,不升级为官验结论。两枚玉各自的旧绳也随各自物号入袋,今日不拆、不验佩带痕迹。



封泥压下前,主簿忽然道:“来源不同、不能配合、用途未明,都可以写。可两件偏偏如此相像,也不能当作全无关系。”



“确实不能。”



主簿似乎没有料到她会承认:“所以仍可能是同党分持?”



“可能被问,不等于已经证明。”



“也可能毫无关系?”



“同样不能证明。”



主簿看向那行共同核见:“既不能证明同党,也不能证明无关。这份意见究竟替谁说话?”



“不替谁。”



沈照檀把两张物目签分别推到玉甲、玉乙旁边。



“它只替两件东西说到它们自己为止。”



案物吏将两枚玉连同各自旧绳装进不同封袋。袋口各压一道骑缝印,物号、来源与启封条件也各写一遍。最后,两袋被放入案物架相邻的两格,中间隔着一根窄木档。



共同核见只有一行:形制相类,同为左半,不能配合,具体用途未明。补取帖上的“凭信”二字,始终没有进案物名称。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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