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3月17日,星期一,下午两点十五分。



远星资本总部。



伊莎贝拉坐在办公桌前,面前的三明治只咬了一口就被扔在一边。她根本吃不下去。



从上午九点三十七分提交行权申请到现在,已经过去了将近五个小时。



她的电脑屏幕上开着十几个窗口——CNBC的直播、彭博社的滚动新闻、高盛的股价走势图、以及远星资本的邮件系统。



高盛那边,一片死寂。



没有电话。



没有邮件。



甚至连一封自动回复都没有。



这种安静,让伊莎贝拉感到一种极其不安的压迫感。



她太了解华尔街的规则了。



当一家顶级投行面临七亿多美元的巨额亏损时,他们绝对不会乖乖认账。他们会动用一切手段——法律的、非法律的、甚至是灰色地带的——来拒绝支付这笔钱。



高盛的沉默,就像是暴风雨来临前的死寂。



"叮——"



邮件系统突然弹出一个新邮件提示。



发件人:高盛集团法务部



主题:回复:期权行权申请 - 正式法律通知



伊莎贝拉的心脏猛地一沉。



她立刻点开邮件。



屏幕上,一封措辞极其冰冷、充满法律术语的正式函件展开在她眼前:



致:远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



抄送:LanCe Walker先生



贵司于2008年3月17日上午9:37分通过高盛期权清算系统提交的行权申请,高盛集团法务部现正式回复如下:



一、关于合约效力的严重质疑



经高盛合规委员会紧急调查,该期权合约的签署过程存在以下重大瑕疵:



签署方理查德·克莱曼先生在未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正式复核的情况下,擅自批准了一笔超出其副总裁权限范围的高风险场外交易;



贵司在申请该笔交易时提交的资产证明文件存在重大不实陈述,实际净资产远低于合规要求;



该合约涉及的杠杆倍数(50倍)严重违反高盛内部风控政策及FINRA相关规定。



二、法律立场声明



基于上述事实,高盛集团法务部认为:



该期权合约系在欺诈性前提和越权操作下签署,根据《纽约州合同法》第275条及联邦《证券交易法》相关条款,该合约自始无效。



三、即时法律行动



高盛集团已于今日下午1:47分向曼哈顿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交紧急动议,申请:



临时限制令,冻结与该笔期权相关的所有清算支付;



初步禁令,暂停贵司的行权申请,直至法院对合约效力做出最终裁决。



四、和解建议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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